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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关于2006年部分出口商品适用退税率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6-02-08 浏览次数:132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6年海关商品编码进行了调整。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现就下列商品新的海关商品代码和适用出口退税率通知如下:

序号
海关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适用出口退税率
1
 7601101000
按重量计含铝量在99.5%及以上的未锻轧铝
取消退税
2
 7601109000
其他未锻轧铝
3
 7901119000
其他含锌量≥99.99%的未锻轧锌(但含锌量<99.995%)
    5%
4
 271290900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石蜡
    5%
5
 2903590010
艾氏剂、七氯、毒杀酚
 
6
 2903620000
六氯苯及滴滴涕
7
 2925200020
杀虫脒
8
 2924199011
久效磷、磷胺
9
 2903590020
八氯化甲桥茚(又称氯丹)
10
 2931000031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乙基汞
11
 2842900011
砷酸汞、硫氰酸汞钾、硫氰酸汞铵(砷酸氢汞)
12
 2842900012
氯化铵汞、氯化钾汞、碘化钾汞
13
 285100902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砷化汞
14
 2851009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焦硫酸汞
    5%
 
15
 2834299010
硝酸汞、硝酸亚汞
16
 2833299010
硫酸汞、硫酸亚汞
17
 2827399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氯化汞
18
 2827600010
碘化汞、碘化亚汞
19
 2931000090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乙酸汞等有机汞
20
 2838000010
硫氰酸汞
  21
 2827590010
溴化汞、溴化亚汞
22
 2825909010
氧化汞、氧化亚汞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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