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公司简介  组织机构  资质荣誉  新闻中心  服务指南  主要客户  政策法规  联系我们  客户反馈
路镁 脦帽 路露 脦搂
脡贸录脝
脩茅脳脢
脳脢虏煤脝脌鹿脌
禄霉陆篓鹿陇鲁脤脭陇戮枚脣茫脡贸潞脣
鹿陇鲁脤脮脨脥露卤锚麓煤脌铆
脣掳脦帽
鹿脺脌铆脳脡脩炉

脥脕碌脴脝脌鹿脌
脧锚脟茅>>
脫脩脟茅脕麓陆脫
鹿茫脦梅脟酶脳垄脨颅
脰脨鹿煤脳垄脨颅
脰脨鹿煤戮颅录脙

脧茫赂脹禄谩录脝脢娄鹿芦禄谩
脤篓脥氓禄谩录脝脢娄鹿芦禄谩脕陋潞脧禄谩
脰脨鹿煤虏脝脮镁戮颅录脙鲁枚掳忙脡莽
脳垄虏谩禄谩录脝脢娄脳脢脩露
脰脨鹿煤脣掳脦帽卤篓
脰脨鹿煤脰陇脠炉卤篓
脰脨禄陋虏脝禄谩脥酶
脰脨鹿煤虏脝禄谩脥酶
脦麓脌麓虏脝戮颅
脌没掳虏脨脜脨脜脧垄脳脡脩炉鹿芦脣戮
目前您的位置:首页>新闻中心 
   政策法规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0-10-25 浏览次数:5188  
财税[201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首 页  公司简介  组织机构  资质荣誉  新闻中心  服务指南  主要客户  政策法规  联系我们  客户反馈
© 广西正则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桂ICP备05011952号-1
地址:柳州市东环路230号居上V8层A座21层 邮编:545006 网络与技术支持:视点网络1 后台管理